婚內轉移財產如何收集證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很多人關系惡化之后,一方就會選擇在婚內偷偷轉移共同財產,導致另一方少分,那么婚內轉移財產如何收集證據?
一、婚內轉移財產如何收集證據證據
在現實生活中,許多家庭地位偏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,常處于證據收集的劣勢。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又日趨復雜,除了住房,還有股權、經營權等,發生離婚訴訟時,一方隱匿、轉移財產,甚至編珠海調查取證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,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,或者根本就不知情;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,每天見到的就是明處的這些東西,對于暗處的一無所知,那么,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;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,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,也只能看著本屬于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。
那么如何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呢?
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,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,轉移夫妻共有財產。因此,原告在起訴前,先不要打草驚蛇,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。比如,夫妻共有的:公司股東出資證據;公司相關財務報表;存折的開戶行、賬號;炒股賬號;房屋所有權證;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,等。對現金、貴重物品注意保護。在必要時,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。
二、如何判定婚內轉移財產
一般來說,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。離婚時,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,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
(1)工資、獎金;
(2)從事生產、經營的收益;
(3)知識產權的收益;
(4)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(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),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;
(5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
對離婚時,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處理離婚時,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,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離婚后,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三、如何防止一方轉移財產
由于轉移現金很難取證,夫妻可以對大宗存款設個聯名賬戶,防止對方擅自轉移;一旦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跡象,要多留心對方存單的賬號、儲種、在哪個儲蓄所存的錢,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證據。同時,還可以從交水電費、手機費等收據,了解對方有哪幾個銀行賬號,余額還有多少。
另外,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,發現另一方已在轉移、變賣、毀損財產,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。
在離婚后一段時間內,一方又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,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